2023-08-22 07:06:20 来源 : 问法
法定证据分为:
1.书证。
2.物证。
(资料图片)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询问,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5.检查,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6.搜查,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法律快车提醒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记忆的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等。
2.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